📺關於《我們與惡的距離》的反思-殺人償命、以牙還牙,不是很好嗎❓
《我們與惡的距離》是公視今年推出的社會寫實劇,描述了近年重大刑案對台灣社會,在司法、媒體、網路等面向所造成的影響。
真的很推薦大家看這部劇,因為很多事情只靠語言、文字,實在難以傳達的很全面。透過戲劇的帶領,才能讓大家更具體感受另一種看待世界的視角,開啟對話的可能。
相信不少人已經看完這部神劇,且心中產生了許多想法與省思。可以思考的面向很多,不過我想和大家直接討論一個爭議度非常高的問題。
就是殺人者到底該不該處死刑❓用「以牙還牙」來決定處罰方式到底好不好❓
我想大部分人是希望殺人者被處死刑的,畢竟「種什麼因得什麼果」、「人要為自己決定的行為負責」、「不處死刑沒辦法嚇阻社會再發生殺人事件」、「換成你是被害者家屬你就會希望有死刑」...這些理由應該是許多人的心聲。
其實這個問題也不是在現代,或在台灣才存在。幾世紀來許多人包括法學家、哲學家都不斷在思辨這個難題。
這個難題可以從許多角度切入。不過我們或許可以先思考「處罰犯罪者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呢?」、「該用什麼方式處罰,才能達到處罰的目的呢?」
📘以牙還牙:
很早就有學者認為,「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」的處罰方式才公平。「打人者就應該被打」、「殺人者應該被殺掉」。理由在於這世界存在「絕對的正義」,類似台灣人常講的「天理」,且人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自己要做什麼行為。
當犯罪者從事犯罪,破壞了正義的天秤,就必須為此付出同等痛苦的代價,此說法帶有「應報」的觀念。
許多觀眾可能也會基於上述理由,認為劇中「李曉明」就應該被處死,不能認同「王赦」律師為何要違背良心去幫他辯護。
📘等值的處罰:
但後來有學者認為,以牙還牙的方式,在某些犯罪會遇到一些困難,例如「對偷竊的人實施偷竊」、「對強盜的人實施強盜」,實行起來非常怪異。
想像如果一個人身無分文而去強盜,他就已經身無分文,我們如何對他實行強盜呢?比較好的方式,應該是以「等值的處罰」作為處罰方式。不一定要對強盜者實行強盜,只要實施與強盜行為惡害程度「等值」的處罰就好。
例如讓強盜者坐個五年牢。透過等值的處罰,否定那些犯罪者違背法律的行為,回復被破壞的正義。
此說法同樣帶有「應報」的想法,且同樣認為殺人者應該被處死,因為殺人行為實在太可惡,只有死刑才是同等價值的處罰。
📘威嚇社會:
以上兩種見解應該符合許多人直覺上的期待,但後來學者們又對此進行反思,提出一些質疑。主要質疑是這些說法似乎太過專注在回復「絕對的正義」、「天理」,似乎忽略刑罰應有「預防」犯罪再次發生的功能。
且正義因不同時代、國家,而存在不同的解讀,如何精準、絕對的去衡量一個犯罪對正義破壞的程度、價值呢?所以刑罰目的應該是在「威嚇一般社會大眾」,讓大家知道犯罪的後果慘烈,預防犯罪發生。
📘預防被處罰者再犯:
不過上述看法同樣也被指出許多缺陷。因其不重視犯人的矯治,只是希望不斷透過無上限的殘酷刑罰,嚇阻社會大眾。
如果嚇阻不了,就再把刑度提高一些。到最後整個國家可能陷入嚴刑峻罰的世界。
人們從事犯罪存在許多種理由,不見得是因為處罰不夠重。就像是劇中的「應思聰」雖然做了不少暴力行為,但他會做些事根本就與刑罰處罰輕重無關。
儘管「應思聰」見證了「李曉明」的死刑執行、「陳昌」知道自己所作所為可能被判死,仍然無法徹底預防他們再次誤入歧途。透過醫院的治療、家人的支持陪伴,反而更能達到預防目的。
所以近代有其他學者認為,刑罰的目的應該在「預防被處罰者再犯」,重心不應僅擺在威嚇社會。作法上必須「因材施教」,針對不同的犯人不同情形,採取不同的處罰方式。
最終目的是希望改善犯人,讓其能再次回歸社會。就像要改善「陳昌」,與改善「應思聰」,作法就不見得相同。不過如果直接把犯罪者殺掉,就無法達成上述目的了。所以「死刑」在這個理論底下,受到很大的挑戰。
此說學者大多是實證論者,不認同人真的可以完全自由、自主的決定自身行為。而是認為人的行為受到遺傳、生理、精神、社會、家庭等等眾多因素所箝制、影響,犯罪與否的選擇,並不是真的如我們想像中的自由。
這或許是「應思聰」在劇中最後無力痛喊:「為什麼是我?」的原因吧!不是他選擇了這一切,而是推他走向犯罪的種種因素,不知為何找上了他。
「王赦」也許也是基於這個理念,才有那麼大的動力去不斷探究重大犯罪背後的複雜因素,期待預防悲劇再次發生,不認同死刑可以解決問題,反對透過殺人來撫慰人心。
當然,各種理論、說法都有它的弱點,人究竟是否有自由意志,大家的看法也非常歧異。這個難題難以在短時間出現讓台灣社會都能接受的說法,需要大家不斷的理性思辨與對話。
所以本篇文章無意提供大家正確答案,大家如果有任何想法、意見,歡迎在底下留言討論。
#我們與惡的距離